中華活石文化交流展望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活石交流展望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接待宣教士並推動愛、和平及促進國人英文能力、提升國際上的競爭力及合作能力,培養身、心、靈健康的社區及文化交流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建立家職場教會,傳送愛與關懷,以組織團隊力量推廣福音訊息,使社會處處有溫暖與希望。
二、 接待宣教士參與社區活動、團體機構、公司行號合作、辦理符合宗旨之演講、讀書會、英文研修。
三、 推廣新時代善良知識,廣傳信心、合作、尊重、寬恕等福音,關懷新時代兒童及青少年生活並發揮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」之大愛精神。
四、 發行書刊、製作有聲書、音樂CD、應用傳媒等闡揚人的行為本性,知道相愛、互助、有理智、富聯憫心,以淨化社會和諧進步,增進全民康樂幸福生活。
五、 舉辦會員有關身心靈健康知性活動,與國內外組織或團體交流參訪聯誼。
六、 政府機關或公司機關團體,企業委辦事項。
七、 不定期舉辦社區睦鄰及探訪關懷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活石交流展望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接待宣教士並推動愛、和平及促進國人英文能力、提升國際上的競爭力及合作能力,培養身、心、靈健康的社區及文化交流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建立家職場教會,傳送愛與關懷,以組織團隊力量推廣福音訊息,使社會處處有溫暖與希望。
二、 接待宣教士參與社區活動、團體機構、公司行號合作、辦理符合宗旨之演講、讀書會、英文研修。
三、 推廣新時代善良知識,廣傳信心、合作、尊重、寬恕等福音,關懷新時代兒童及青少年生活並發揮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」之大愛精神。
四、 發行書刊、製作有聲書、音樂CD、應用傳媒等闡揚人的行為本性,知道相愛、互助、有理智、富聯憫心,以淨化社會和諧進步,增進全民康樂幸福生活。
五、 舉辦會員有關身心靈健康知性活動,與國內外組織或團體交流參訪聯誼。
六、 政府機關或公司機關團體,企業委辦事項。
七、 不定期舉辦社區睦鄰及探訪關懷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